精選專欄 Featured
首頁 > 精選專欄
精選專欄 Featured
精選專欄
商標獨家授權與專屬授權
2024-08-17

商標獨家授權與專屬授權的法律區別

 

在商標授權的實務中,常會出現「獨家授權」「專屬授權」的混淆。理解這兩者的法律區別,不僅對於商標權人和被授權人極為重要,對於商標的有效保護也具有關鍵意義。

1. 何謂專屬授權?

依據商標法第39條第1項規定,商標權人可以授權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這種授權可以是專屬或非專屬的。「專屬授權」是指在授權範圍內,商標權人及第三方都被排除使用該商標的權利。簡而言之,專屬授權賦予被授權人獨占權利,並禁止商標權人及其他人使用該商標。

在專屬授權下,若商標權受到侵害,專屬被授權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行使相關法律權利(依據商標法第39條第6項)。這意味著,專屬被授權人在法律上享有相當於商標權人的地位,不僅擁有排他性使用權,還能提起訴訟保護商標權益。

2. 獨家授權並不等同於專屬授權

「獨家授權」常被誤認為與專屬授權相同,實際上兩者存在本質上的區別。獨家授權允許被授權人獨佔某一區域或市場的使用權,但並不排除商標權人自行使用該商標。因此,獨家授權並不具備專屬授權的排他性。

慧財產法院在103年度民商訴字第29號判決中,清楚闡述了這一點。該案件中,授權契約中規定了被授權人在特定區域內享有排他的使用權,但並未排除商標權人本身的使用權,因此該授權僅構成獨家授權,而非專屬授權。此案例表明,獨家授權並不能自動等同於專屬授權,需根據授權契約的具體條款來判定其性質。

3. 未經授權登記的專屬被授權人能否提起商標侵權訴訟?

商標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商標授權必須經由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在實務中,對於未經登記的專屬授權,被授權人能否提起商標侵權訴訟,存在不同見解。一些法院認為,未經登記的專屬授權不具備法律效力,因此被授權人無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然而,智慧財產法院在103年度民商上字第14號判決中採取了不同立場,認為未經登記的專屬被授權人仍可主張權利。

法院指出,「登記對抗」的概念主要是用來解決不同權利之間的衝突,而非阻止被授權人針對侵權行為提起訴訟。因此,在商標授權中,無論是否經過登記,專屬被授權人均可在其授權範圍內針對侵權行為主張權利。這一見解進一步強調了授權契約的法律效力,而不僅僅是登記程序的重要性。

4. 法律分析:登記對抗與商標權保護

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清楚表明,商標授權的法律效力並非完全取決於登記。商標授權經商標權人及被授權人合意即具有法律效力,而登記僅在涉及權利衝突時發揮作用。例如,在商標權讓與、信託或設定質權等情況下,登記對抗主義有助於確定權利的優先順序。然而,在商標侵權案件中,侵權人並非交易行為中的第三人,因此不適用登記對抗原則。

這一法律觀點強調了商標權保護的本質,即授權雙方的合意是核心,登記僅是輔助性的程序保障。因此,即使未經登記,專屬被授權人仍應具備針對侵權行為提起訴訟的權利,以維護其合法利益。

結論:瞭解授權形式的重要性

商標授權形式的選擇直接影響到商標權的保護和授權人的商業利益。「專屬授權」與「獨家授權」的區別在於前者賦予被授權人排他性權利,而後者則允許商標權人保留部分使用權。因此,在簽訂授權合約時,需明確區分這兩者的法律性質,避免在商標使用權的管理上產生誤解或法律糾紛。此外,專屬授權的登記程序雖然重要,但並非授權效力的唯一決定因素。理解這些法律細節,對於商標權的有效管理和保護至關重要。

 

 

電話 Line Email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