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名小吃“陳麻花”很多市民都喜愛,但購買時會發現,有時叫“陳昌銀”,有時叫“陳昌江”,誰真誰假?陳昌銀系「陳昌銀」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該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麻花、麵條等。陳昌銀許可重慶市陳麻花公司使用「陳昌銀」商標,重慶市陳麻花公司有權以自己名義對「陳昌銀」商標向他人提起商標侵權訴訟。
喜火哥分公司生產的麻花產品包裝袋上使用了「陳昌江」、「磁器口陳麻花」等標誌。重慶市陳麻花公司得知後,提起上訴,要求對方停止使用「陳昌江」標誌的商標侵權行為及使用「磁器口陳麻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對此,喜火哥分公司在抗辯中表示,其使用的是公司調味師陳昌江的姓名並獲得其授權。
法庭認為,基於「陳昌江」標識與「陳昌銀」商標整體外觀近似,考慮到「陳昌銀」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而「陳昌江」標識的使用時間在重慶市陳麻花公司使用「陳昌銀」商標之後,並無任何在先使用的事實,且沒有證據表明喜火哥分公司對其標誌進行了商業宣傳和投入,以建立起「陳昌江」標識自身的知名度。喜火哥分公司同為重慶本地的麻花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對「陳昌銀」商標的知名度有充分的知曉,其使用「陳昌江」作為商業標識有明顯搭便車的故意。
此外,從相關公眾的角度,容易誤認為「陳昌江」與「陳昌銀」有一定的關聯性,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法院依法認定喜火哥分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商品上使用「陳昌江」的行為侵犯了重慶市陳麻花公司的註冊商標專用權。
因未能合理解釋與磁器口陳麻花有何種關聯性,判令喜火哥分公司使用「磁器口陳麻花」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法院一審判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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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日期 |
2003/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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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號數 |
3505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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