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商標法對於提出不實使用聲明及使用證據之規範
前言:
全球各國的商標申請制度中,主要分為「註冊主義」和「使用主義」。其中,美國採用「使用主義」,強調商標的排他性權利歸屬於最早將商標實際用於特定商品或服務的人。這與台灣等採用「註冊主義」的國家不同,在註冊過程中更注重商標的實際使用情形。
由於美國商標法基於「使用主義」,商標申請人需提供商業使用或意圖使用的證據,並且商標註冊後必須在特定時限內提交「使用聲明書」或「使用宣誓書」。本文將介紹美國商標法中有關這些文件的規定,並探討申請人提供不實聲明或使用證據時所涉及的法律責任。
一、有關「使用聲明書」(Statement of Use):
在美國,申請人可以「意圖使用」為基礎進行商標申請,這意味著商標雖尚未在美國使用,但申請人已有善意使用的企圖。在申請審查完畢後,申請人需在收到「核准通知」後的六個月內提交實際使用證據,或者申請延期。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允許最多36個月的延遲提交,超過此期限將無法再獲准商標註冊。
二、有關「使用宣誓書」(Declaration of Use):
取得商標註冊後,商標權人在第6年起的1年間,以及辦理延展時,需向USPTO提交「使用宣誓書」並附上使用證明。如未提交,商標註冊將自動撤銷。提交的證明須顯示商標實際用於指定商品或服務上,如產品包裝、標籤或服務的廣告、網頁等。
三、提出不實使用證據之規定及法律責任:
由於美國商標法強調商標的實際使用,有些申請人可能為了獲得註冊或維持商標權,而提交不實使用證據。然而,美國聯邦商標法第14條第3款規定,如商標經由不實手段註冊,該商標可隨時被撤銷。提供不實證據的申請人,若被認定為故意欺騙,將面臨商標被撤銷甚至刑事責任。雖然實務上因提交不實使用證據而被刑事起訴的案件極少見,但申請人仍應謹慎,並且妥善保存商標使用的證據。
美國商標法以商標使用主義為核心,規定商標權人必須提交使用證據。申請人在進行商標註冊時應提前規劃商標的使用計畫,避免因無法提供真實的使用證據而導致商標權被撤銷的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