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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已註冊但未使用的商標,也要負法律責任!
2018-03-14
【商標註冊篇】 小心!使用他人「已註冊但未使用」的商標,也要負法律責任!
 
高華設計了一個商標想用在自己的商品上,到智慧財產局網站檢索後發現有一個近似的商標已經註冊,為避免爭議在google網站上搜尋這個近似商標,發現該註冊商標並沒有廣告行銷的資料,於是高華研判該註冊商標可能已經沒有實際使用的情況。於是高華想把自己設計的商標直接使用在他的商品行銷於市場和網路上,這樣可以嗎?
 
商標的主要功能是在於表彰商品及服務的來源,並且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作區別。商標雖並不一定要核准註冊後才可使用,但商標經過主管機關核准註冊後,商標權人即取得商標權,除了可以獨家使用也可以授權他人使用。商標權的實質內涵應包括商標權人使用商標的權利及排除他人申請註冊及使用的權利二種。
依據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但被授權人有使用者,不在此限。」同法第九十五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
一、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
       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
      ,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有上述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由此得知,商標權人享有法律上保障其民事權利、刑事權力與行政權利。高華縱然發現已註冊的商標雖未使用,也不能冒然就直接使用近似的商標,否則若經商標權人主張其權利的話,高華恐會負擔法律責任。那麼,高華可以做的處置是:
一、 把自己設計的商標提出申請,如果與該註冊商標有近似的審查情況發生的話,再依智慧財產局的處分處理;
二、 對已註冊未使用的商標提出廢止申請,交由智慧財產局審理;
三、 與已註冊未使用的商標權人進行商務洽談;
四、 將自己與已註冊未使用的商標作區隔的設計,進行檢索無相同或近似的註冊商標登記後,再提出商標申請。
五、 建議在想要行銷使用的地區或國家做商標註冊申請布局,以避免發生上述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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